(2015)杭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鹏与黄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鹏,黄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钟鹏,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畲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选清,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鹏与被执行人黄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银行、工商、土管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黄选清名下有汽车一部,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2015年1月26日本院准备将被执行人黄选清名下小轿车予以扣押,案外人蓝杭峰提出因黄选清对其有负债,已将该车抵押给他,其愿代黄选清还款,并写下还款保证书,保证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28500元,希望法院不要将小轿车扣押,申请人钟鹏表示同意他的还款计划和保证。2015年8月5日申请人钟鹏表示保证人蓝杭峰已支付5000元给他,其放弃追加蓝杭峰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且其同意将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