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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其霞与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其霞。被执行人杨建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其霞与被执行人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杨建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其霞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期间及标准:2012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940元,��被告杨建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