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苏璐璐与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璐璐,陈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21-1号原告苏璐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回族,居民。被告陈永杰,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璐璐与被告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璐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侯庙乡住宅楼2楼东户129平方米(房产证号2007字第××)的商品房1套。并用担保人周树义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段西侧丰源公寓19#楼1单元502号(房产证号2002字第××)房屋1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璐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保障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永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侯庙乡住宅楼2楼东户129平方米(房产证号2007字第××)的商品房1套。二、查封周树义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段西侧丰源公寓19#楼1单元502号(房产证号2002字第××)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