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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四保与被告赵东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四保,赵东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90-1号原告:郝四保,男,汉族。被告:赵东才,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四保与被告赵东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东才驾驶的晋08·*****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东才驾驶的晋08·*****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