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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天平与安阳县伦掌镇西何坟村民委员会、何合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天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运合,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伦掌镇西何坟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何合清,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曹天平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西何坟村民委员会、何合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天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