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天平与安阳县伦掌镇西何坟村民委员会、何合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天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运合,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伦掌镇西何坟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何合清,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曹天平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西何坟村民委员会、何合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天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