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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庆人民陪审员  于江平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