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庆人民陪审员 于江平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