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其水与王建荣、李广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其水,王建荣,李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617号申请执行人:沈其水。被执行人:王建荣。被执行人:李广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其水与被执行人王建荣、李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6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