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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其水与王建荣、李广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其水,王建荣,李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617号申请执行人:沈其水。被执行人:王建荣。被执行人:李广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其水与被执行人王建荣、李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6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