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曹海亮与段天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亮,段天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曹海亮。被告段天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亮与被告段天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亮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段天蓬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海亮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3元,减半收取5207元,退付原告曹海亮5206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