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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曹海亮与段天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亮,段天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曹海亮。被告段天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亮与被告段天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亮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段天蓬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海亮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3元,减半收取5207元,退付原告曹海亮5206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