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佘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军,佘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军,男。被执行人:佘祥海,男。申请执行人李庆军与被执行人佘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佘祥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