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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张春雷追偿权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春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丽霞,董事长。住所地:蛟河市。被申请人张春雷,男,现住舒兰市。申请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春雷在中国农业银行宏光支行的存款851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与舒兰吉银村镇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申请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其担保,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偿还,申请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代其偿还此笔贷款,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春雷在中国农业银行宏光支行的存款851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