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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陶少鹏与贵港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初字第110号原告陶少鹏。委托代理人黄国妮。被告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新元,市长。第三人张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少鹏诉被告贵港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陶少鹏以已经与第三人张桂珍达成调解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少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陶少鹏负担。审 判 长  黄艳华审 判 员  苏洁平代理审判员  李 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