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李征、李效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李征,李效忠,吕俊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9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负责人:桑剑,行长。被告:李征。被告:李效忠。被告:吕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李征、李效忠、吕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3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维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