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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果农鲜果水果超市行政非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果农鲜果水果超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新城*层商服**号。代表人:王岩,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庆市红岗区果农鲜果水果超市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3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大庆市红岗区果农鲜果水果超市业主王岩罚款四万元及执行费五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行非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