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仁岳与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国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83号原告:陆仁岳。被告: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村(孙金)。法定代表人:戴怀传,董事长。被告:朱建国。原告陆仁岳诉被告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国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陆仁岳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化市人民法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朝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陆仁岳以该案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仁岳撤回对被告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汪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朱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