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双与刘秀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刘秀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215号原告赵双。委托代理人计守安(系原告单位推荐之人)。被告刘秀艳。委托代理人刘爱琦。原告赵双诉被告刘秀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十字绣绣品损失进行鉴定,因无有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2015年8月4日原告赵双撤回鉴定申请。2015年8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刘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双诉称:2014年12月28日原告将一幅长3.6米、高1.5米的十字绣绣品《琴棋书画》仕女图送到东七条兴雅斋装裱,我问被告技术可以吗,被告说她干了好几年了,经常装裱十字绣绣品,并让我放心。此绣品原告花了四年多的心血完成,倍加珍惜,双方商定清洗绣品并装裱1500元,运输安装按照实际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让被告写了一个收据,并且互留了电话。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询问,被告说没有任何问题,直到2015年1月19日上午打电话说下午安装,下午3点多被告把绣品送来,原告到楼下一看,发现绣布上有大、小不等的污迹多处,原告问被告怎么回事儿,原告的解释被告不认可,就让她把画拉回去处理,后来原告找到消费者协会,发现被告属于无照经营,工商解决不了。原告又到辖区东街派出所,派出所也解决不了,原告只有通过法院来维护权益,被告绣品没有清洗干净,应该与原告进行沟通,在原告不知情,不认可的情况下就装裱并且裁剪了,现在已经无法恢复原图装裱,被告把原告的十字绣毁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5万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照片两张,系北京与深圳两家鉴定机构的起拍价;二、网上的照片四张,证明原告十字绣的价值。被告刘秀艳辩称:1、原告系歪曲事实,存心敲诈,2014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王某师父介绍来我处装裱,画拿来的时候我说画脏,和原告说要清洗干净过来装裱,原告说被告比较专业,所以知道怎样清洗,要求被告帮其清洗,尽力清洗,被告的意思是绣品这么长时间肯定洗不干净,对方说尽量清洗,清洗到什么程度就是什么程度,装裱好就可以,被告姐夫说这个绣品有点大,问原告能否进屋,原告丈夫说没有问题,可以从窗户进屋,双方商定后,被告找了干洗店,并嘱咐老板把画清洗的越干净越好,2015年1月9日我方取来十字绣,问干洗店老板画洗的怎么样,干洗店老板说已经把洗涤剂用到极量了,而且只是洗的这一件,没有和其他任何物品一起洗,已经很干净了,再洗就掉色了,当时我也认为已经够干净了,所以就按双方商量的进行装裱,期间原告催问进度,也没有提出要求和异议,装裱完成后我通知原告来取,原告说让我方雇车送到原告处,原告出车钱,所以我方雇车将装裱好的画送到原告处,在搬运过程中因作品较大,搬运工人无法将作品运进原告家中,试了至少三次,当时对方在现场,但是无法搬进原告家中,窗户也无法进入,最后一致确认无法进入,这时原告说画脏不要了,没有洗干净不能要,当时在场的搬运工人也知道原告的意思,因为搬不进屋内所以想讹人;2、我方没有过错,画本来就脏,不是我方造成的,对方当时知道这种情况,就是脏的送到我处的,是我看不过让原告拿回家清洗再过来,由此说明就算是画脏也是原告早就清楚的,这么大的作品历时4-5年,用手绣成,也会染上尘土汗渍,也会变色变脏,原告过来装裱,也是清楚这状态的,洗到这种程度已经很干净,原告说的不属实,是讹人,我洗画装裱是按照原告要求做的,也是得到对方认可的,同时提示对方这画布不可能彻底洗干净,对方是同意的,四五年间已经泛黄的画布,洗到什么程度算是干净没有明确标准,原告应该清楚,所以就提前说好了洗到什么程度就是什么程度,过后不能进屋不想要才说不干净,所以原告是存心的,在这之前已经很长时间了,对方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和异议,证明我方的工作都是与对方商量好的,对方完全认可的,以上这一点很好证明,到对方家里验证能否搬进就可以了,请求法院明断。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申请证人王某、刘某出庭作证,证明画布2014年12月28日送来的时候就是脏的。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到十字绣存放地东风路2号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并拍摄了照片及录像。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经证人王某介绍原告赵双到被告刘秀艳处装裱十字绣,绣品名称为《琴棋书画图》,该十字绣长3.2米,高1.23米。当日原告赵双将该十字绣交与被告,双方约定清洗费、装裱费共计1500元,运输费、安装费单算,被告找人运输。十字绣交付被告后,被告到赛大干洗店对十字绣进行清洗,花费了清洗费50元。清洗装裱完毕后,被告通知原告进行安装,应原告要求,被告找人将十字绣运到了原告住处,在搬运过程中发现十字绣太大搬不到原告屋内。另查明,因原、被告双方对十字绣的清洗、装裱产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将十字绣搬走,被告现将十字绣存放于东风路2号。该十字绣下方有一长1.8米污渍,左下方有零星污渍,画布中间有一处污渍,右上一处(在字下方10cm左右),右侧边框处中间位置有一处污渍,十字绣底部上有多处零星污渍。证人王某、刘某证实原告赵双的十字绣送到被告刘秀艳处较脏,通过照片核实,二位证人并未发现新的污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双与被告刘秀艳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案中被告刘秀艳按照双方约定对十字绣进行了清洗、装裱。原告主张十字绣上的大块污渍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清洗、装裱前十字绣的状态,并且无证据证明十字绣上的污渍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