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高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石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