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金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补偿款计人民币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某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