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肖兵与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肖兵,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肖通全,男,194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679号8幢2-6号。法定代表人胡继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兵诉被告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兵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肖兵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思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