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浙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温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浙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其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勇,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温勇。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解除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故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