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XX辉、韦炎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辉,韦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XX辉,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韦炎生,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藤县。申请人XX辉因与被申请人韦炎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韦炎生所有的桂D×××××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韦炎生所有的桂D×××××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