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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黄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新,黄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李文新,男,被告黄培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新与被告黄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原告李文新负担。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