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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玉与张志新、程玉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张志新,程玉其,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12-2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女,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新,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玉其,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爱连,女,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证据漯河市源汇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源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志新、程玉其、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爱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志新、程玉其、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爱连的银行存款1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刘艳红执行员 梁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