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736号-1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会市杰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尼莫陶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杰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736号-1原告四会市杰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谭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黎润源。关于四会市杰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尼莫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应向四会市杰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265元。本院办理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1370号案件,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封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瓷砖一批、干燥机、焊机、马达、叉车、丝印机、打包机等设备一批、空调、电脑、打印机、电视、冰箱等办公设备杂物一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及降价,但因价格过高等原因未成交。后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航的申请裁定将被执行人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瓷砖一批;干燥机、焊机、马达、叉车、丝印机、打包机等设备一批;空调、电脑、打印机、电视、冰箱等办公设备杂物一批等财产作价8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航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款项共80万元(其中分别抵偿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1370号、1705号、2634号案件401020元、120662元、17110元;抵偿黄航申请执行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4371号案件26120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将前述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