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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茶园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茶园分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04号原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860-2。法定代表人康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0930434-2。法定代表人黎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余某,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韦某,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茶园分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7774-1。负责人黎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余某,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韦某,身份情况同上。原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合信公司)诉被告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奇派公司)、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茶园分厂(下称奇派茶园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云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奇派公司及奇派茶园分厂委托代理人余某、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信公司诉称:其与奇派茶园分厂于2013年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奇派茶园分厂在合信公司定作纸箱,并约定了单价、质量验收标准、包装要求、运输方式、结算付款方式等。2014年10月17日结算,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奇派茶园分厂欠付2014年6月至9月的货款。此后,奇派茶园分厂仅支付了2014年6月和7月的货款,对2014年8月和9月的货款55581.17元拒不支付。合信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奇派公司、奇派茶园分厂支付合信公司货款55581.17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55581.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奇派公司、奇派茶园分厂承担。奇派公司、奇派茶园分厂辩称: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属实,合信公司共定作370395个纸箱,货款共计455585.46元。奇派茶园分厂尚欠55581.17元未付,是因为定作的纸箱存在厚度不足、掉色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造成奇派茶园分厂用该纸箱包装销售的货物被退回,退货价值189000元,更换纸箱14000个,另造成运费损失1万元。奇派茶园分厂尚欠的货款不足以补偿其受到的损失,故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合信公司举证如下:1、加工承揽合同,拟证明其与奇派茶园分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其中约定奇派茶园分厂应在收货后三日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2、对账单,拟证明双方对2014年6月至9月的货款进行了结算,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此后奇派茶园分厂支付了2014年6月和7月的货款。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章,拟证明奇派茶园分厂在2014年11月18日还在向合信公司支付货款。奇派茶园分厂举示传真函一份,拟证明合信公司定作的纸箱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后在货款中扣除1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合信公司与奇派茶园分厂于2013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合信公司为奇派公司定作纸箱,具体规格、单价等见双方确认的价格表或订单价格;供货时间及数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质量标准及验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或订单载明的用料、规格、数量、印刷、性能等执行;奇派茶园分厂应于接收货物之日起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质量无异议;货款按30天结算,结算后45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合同有效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合同签订后,合信公司开始按奇派茶园分厂要求定作纸箱。2014年6月4日,奇派茶园分厂向合信公司发函,称2014年5月28日发来的纸箱特别软(强度太差),为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提出质量意识,对此次产品质量问题作出扣款1000元的处理。2014年10月17日,合信公司与奇派茶园分厂进行对账,《对账单》载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奇派茶园分厂尚欠2014年6月至9月的纸箱款共计162867.92元。2014年10月22日,奇派茶园分厂在该《对账单》上加盖账务专用章予以确认。2014年11月18日,奇派茶园分厂向合信公司支付107286.75元,至今尚欠55581.17元。另查明:合信公司为奇派茶园分厂定作纸箱共计370395个,货款共计455585.46元,除本案争议的55581.17元,其余款项已付清。奇派茶园分厂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奇派公司的分公司。本院认为,合信公司与奇派茶园分厂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合信公司向奇派茶园分厂定作纸箱后,奇派茶园分厂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55581.17元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信公司要求奇派茶园分厂支付纸箱款55581.17元,本院予以支持。奇派茶园分厂抗辩合信公司定作的纸箱存在质量问题,欠款应抵扣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奇派茶园分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举示的函件仅证明2014年5月28日的纸箱存在强度差的问题,且双方已就此进行扣款处理,并不涉及其它纸箱,故本院对奇派茶园分厂的抗辩不予支持。合信公司另要求奇派茶园分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为对账时间2014年10月22日顺延45日,即2014年12月6日。奇派茶园分厂系奇派公司的分公司,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奇派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茶园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纸箱款55581.17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茶园分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0元,由被告重庆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茶园分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