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凤娟与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娟。被执行人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大街。申请执行人孙凤娟与被执行人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