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运兵与苏东方、万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运兵,苏东方,万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柳运兵,居民。被告苏东方,居民。被告万建强,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柳运兵与被告苏东方、万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柳运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东方、万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运兵撤回对被告苏东方、万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柳运兵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