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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安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安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天长市安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东侧天阳楼。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晓兵,该公司职员。被告: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长市安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长市安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晓兵、被告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康公司诉称:2012年9月19日,安康公司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后又增补14500元,合计工程总价为230500元。2014年12月8日,经天长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陆续付款,至今,尚欠135500元未付。现要求该公司偿还欠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辩称:1、欠原告的135500元,没有异议,但是安康公司在会所里消费了9050元,口头约定从欠款中扣减。2、按照约定安康公司应当安装水箱,但是安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导致我们消防验收没有合格,我们自己安装了水箱,花去工时费5000元,材料费5903元。综上,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欠安康公司115547元。3、安康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认可。安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9月19日双方签订的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协议,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材料进场预付30%,工程结束预付30%,余款工程验收合格付清。”3、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证据二、工作联系单四份,证明后续增补的工作量费用为14500元,对此双方并无异议。证据三、2014年11月30日对账函一份,证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尚欠安康公司余款本金135500元,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对欠款数额无异议。证据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明由2014年12月8日消防工程合格,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应向安康公司付清全部欠款。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一双方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约定。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工程合格。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予以确认,证据四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发证日期2014年12月25日为验收合格日。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消费单据六份,证明安康公司在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消费9050元的事实,双方口头约定可以在欠款中冲抵。证据二、水箱的工时费和材料费的票据,证明安康公司未按约定给安装水箱,导致我公司自行安装水箱产生的费用10903元。证据三、安全检查合格证一份,证明实际发证日期是2014年12月25日,而不是像原告所讲的12月8日。安康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一、二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权利。证据二是单方制作,没有安康公司签单、认可,不能起到抵消或减少付款的证明作用。证据三,能够证明实际发证日期是2014年12月25日。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安康公司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总价为230500元,约定付款方式:“材料进场预付30%,工程结束预付30%,余款工程验收合格付清。”安康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结束后,2014年12月25日,经天长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陆续付款,2014年11月30日,安康公司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对账,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欠款135500元。本院认为:安康公司与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背法律,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安康公司已完成施工任务,并已通过验收,全面履行了合同,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给付工程款。现安康公司要求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安康公司要求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本院支持从验收合格时起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欠原告天长市安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3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并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被告天长市江南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