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娟与被告徐红峰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娟,徐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郭文娟,女,生于1992年8月24日,汉族。被告徐红峰,男,32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娟与被告徐红峰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没有下落,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文娟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