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刘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好莲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