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冮×与韩×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冮×,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冮×,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晨,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冮×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韩×诉至原审法院称:双方于2009年3月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6日生一女江×,2013年6月13日生一小女儿江×2。婚后刚开始夫妻感情还可以,因婚前了解不够详细,婚后产生矛盾,2014年5月开始分居,现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冮×辩称:婚姻过程是对的。我们现在还没有正式分居,我认为我们之间感情挺好的,韩×只顾玩不顾家,产生了矛盾,现在我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冮×于2009年3月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6日生一女江×,2013年6月13日生一小女儿江×2。双方均为初婚。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冮×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个孩子。2010年11月18日,韩×之父韩×1与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册人口包括韩×1、杨×和韩×、冮×。2010年11月29日,韩×1将拆迁款1421535元转账至韩×名下。2010年12月,韩×购买了车号为京×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经冮×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联首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价格评估,市场价值为15.56万元,评估费2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韩×、冮×婚后产生纠纷,导致感情淡漠,现韩×来院要求离婚,冮×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故对韩×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韩×、冮×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双方有两个女儿,各自抚养一个女儿较为适宜,故江×由冮×自行抚养,江×2由韩×自行抚养,均至十八周岁止。鉴于韩×自行抚养一个女儿的时间较长,在江×满十八周岁后,韩×可根据当时情况另行主张江×2的抚养费。双方争议焦点的车辆,从购买时间和拆迁的时间顺序上看,应为拆迁款购买,冮×作为拆迁人口之一,对拆迁利益享有权益,鉴于拆迁涉及案外人,包括车辆在内的拆迁利益分配,应另案处理。冮×称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一、准予韩×与冮×离婚;二、女孩江×由冮×自行抚养,韩×可以在每周三和每周六对江×进行探视;女孩江×2由韩×自行抚养,冮×可以在每周三和每周六对江×2进行探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冮×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两个女儿都由自己抚养,韩×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自达小轿车。理由为:第一,韩×是独生女,从小娇生惯养,她没有能力也不懂照顾孩子。一审判决将两个孩子分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我父母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原意为我照顾两个孩子。韩×的父亲近期查出癌症,正在住院治疗,其家里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第二,小轿车是我们两人用婚后积攒的积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韩×同意原判并答辩称:第一,我和冮×婚后一直与我父母共同居住,直至去年拆迁分房后才与父母分开,两个孩子白天由我父母帮助照顾,小女儿晚上跟我父母睡,大女儿跟我睡,我对孩子的照顾比冮×多。我要求抚养孩子,两个孩子都由冮×抚养不符合情理。第二,车是用拆迁款买的,我一审提交了我父亲把拆迁款转账到我账户又从该账户中支出购车款的银行记录为证。拆迁利益并没有分割过,所以车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我父母利益,不应在离婚纠纷中分割。二审中,冮×认可两个女儿多年来一直是由韩×的父母帮助照顾。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对子女抚养权及车辆的处理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冮×与韩×的两个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由韩×的父母帮助照顾,也长期与韩×的父母共同居住,已形成孩子所熟悉的生活环境。现冮×与韩×离婚,两个女儿尚且年幼,但考虑到双方有两个女儿,双方均坚持抚养孩子,故原审法院判令两人各抚养一个子女是适当的。冮×上诉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冮×称车辆系由其与韩×的婚后积蓄购买,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韩×称车辆系用拆迁款购买,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为证,从中可以显示出购车款的来源系拆迁款,因拆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原审法院未将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分割,告知双方另案解决,该处理是适当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冮×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