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与陈木成、黄惠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陈木成,黄惠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住所地漳浦县。负责人许李琪,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婉霞,女,住漳浦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木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黄惠明,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诉被告陈木成、黄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因欲与被告陈木成、黄惠明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