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米生成与被告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生成,高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005号原告米生成,男。被告高彦荣,男。本院受理原告米生成与被告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彦荣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米生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生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