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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商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与吴学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吴学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115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1号。负责人毛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与被告吴学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