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了解到被告杨某近期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