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06号原告:韦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姚某,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