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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柏燕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陈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9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陈柏燕,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柏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陈明,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及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陈柏燕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07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