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家喜与宜昌大象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06-1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喜。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大象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新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大象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大象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大象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77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