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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徐某某与王某某甲、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甲,常某某,王某某乙,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甲,常某某,王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338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甲。被告常某某。被告王某某乙。原告刘某某、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甲、常某某、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徐某某2400元。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