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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38-3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桂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先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共计690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