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连宝珍与张明哲、李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宝珍,张明哲,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连宝珍,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张明哲,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哲、李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协助将位于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1号楼17层1173C房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至连宝珍名下;二、李宝林向连宝珍返还税费人民币5000元;三、李宝林向连宝珍支付案件受理费7849.75元;四、承担执行费593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明哲、李宝林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连宝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连宝珍名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宝珍据此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1号楼17层1173C房的房产产权证办理过户至连宝珍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