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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正琴、张正梅与梁来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琴,工人。申请执行人张正梅,居民。被执行人梁来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句蜀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2004)句蜀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来根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30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