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才诉被告张杰、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才,张杰,赵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李永才,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杰,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赵艳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李永才诉被告张杰、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杰在内蒙古源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队未付运费2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用26000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永才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杰在内蒙古源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队26000元运费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