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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颜家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舒双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在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湖南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抵偿所欠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4.6万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费由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承担,本案就此结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怀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32400元由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彭湘平审 判 员  唐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