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斯阿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明,斯阿萍,何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70号申请人:陈小明,男,住南昌市。被申请人:斯阿萍,女,住同上。被申请人:何钢,男,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小明与被申请人何钢、斯阿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小明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钢、斯阿萍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钢、斯阿萍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立即查封担保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加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