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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亚平与陆永斌、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平,陆永斌,张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徐亚平。委托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永斌,男,1976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6********,住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堂五圩**号。被告张国兰。原告徐亚平与被告陆永斌、张国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平委托代理人陈历年,被告张国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永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亚平诉称:原告系通过朋友介绍与两被告相识,原告做房屋中介生意,两被告共同经营靖江市永斌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4月25日,两被告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58000元,余款汇至被告张国兰银行账户,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5年6月1日,被告张国兰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原告具条借款28000元。除上述两笔借款外,被告张国兰曾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被告97000元,剩余3000元系利息。2014年12月2日,被告张国兰归还了原告2014年10月15日的100000元借款。案涉借款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三个月的利息计19000元,本金至今未能归还。两被告系夫妻,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供2014年4月25日、2015年6月1日被告分别出具的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打印件及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以证明其主张。被告陆永斌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张国兰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2014年10月15日、2015年6月1日向其借款200000元、100000元、28000元等情况属实,借条主文系被告张国兰所写,但2015年6月1日的借款是被告张国兰个人所借。被告已经归还的100000元系2014年10月15日的借款,其中3000元系利息。案涉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但借款后被告已按月息7500元的标准支付了原告12个月的利息,对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要求原告予以返还,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2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5年6月1日,被告张国兰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8000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致起讼争。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1999年3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确认两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张国兰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现原告持条索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永斌与张国兰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日的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永斌负有共同还款之责。原告仅认可被告已付利息为19000元,此款未超过法律之规定,且被告称对已付利息不要求处理,原告亦未在本案中再行主张利息,故对借款利息本案中不予理涉。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陆永斌经本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永斌、张国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亚平借款22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