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杨江涛犯抢劫、合同诈骗、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397号罪犯杨江涛,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房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江涛犯抢劫、合同诈骗、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9日、2014年4月18日本院分别以(2011)承刑执字第940号、(2014)承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江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江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322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江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马晓新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