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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洪均诉任启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均,任启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24号原告赵洪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黎书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启义,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何福杰,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洪均诉被告任启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洪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洪均承担。审判员  刘正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