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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新民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民,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11号原告梁新民,男,汉族。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关于原告梁新民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6月5日对原告驾驶车辆豫K776**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新民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军审 判 员  冯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