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平云与郭兆满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平云,郭兆满,郭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平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兆满。委托代理人:赵书庆,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再审申请人李平云因与被申请人郭兆满、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平云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李平云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郭兆满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李平云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李平云服刑时郭某尚未成年,需抚养教育。根据程显凤(郭某的奶奶、郭兆满的母亲)的证言,可以认定在李平云服刑期间,郭某与郭兆满共同居住,结合郭兆菊(郭某的姑姑)的情况说明,二审判决对于郭兆满请求李平云支付郭某抚养教育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李云平以两份郭某同学的证人证言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因该两份证人证言不能证明郭兆满未支付抚养费,故其该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误。综上,李平云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平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