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34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唐某驾驶浙J×××××中型普通货车在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跃升齿轮厂二分厂厂区内倒车时,因未查清后方情况,碾压了在其车后的被害人王某丙,造成被害人王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明知现场群众电话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王某丙系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唐某所在的跃升齿轮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已赔付被害方人民币108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病历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唐某表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